行政许可取消后,先核验机构主体
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经历了两个节点:根据《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2〕52号),审批实施部门在2012年由教育部调整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;根据《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7〕7号),该项行政许可在2017年被取消,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也于2017年2月9日公告不再受理相关申请。取消后改为备案管理,因此目前不存在可以查验真伪的“教育部留学中介资格证”。签约时应核对签约、收款和履约主体是否一致,并要求机构说明备案信息。
目前可参照的合同文本分为两层。行业专门文本是教育部、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》(GF-2016-1002),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,面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3月发布通用《中介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—2025—2613),供包括留学中介在内的中介服务参照使用。两份文本都需要结合本次服务填写,不能只写“参照示范文本”。
服务范围要拆成申请人和机构两侧
现有官方材料没有规定一套全国统一的网申账号、注册邮箱和材料提交分工,因此不能仅凭“全程服务”判断机构实际负责什么。
- 申请人侧:合同应明确网申账号和注册邮箱由谁控制、谁接收验证码、谁保存登录信息。成绩单与推荐信必须写明真实提交主体和提交凭证;是否需要由出具方直接发送,应核查目标院校当期官方要求,不能只听机构口头说明。
- 机构侧:将选校依据、文书修改、表格核验、材料清单、申请递交和反馈记录逐项列为交付物。未写入合同的环节,不应默认包含在“申请指导”或“全程陪伴”中。
机构可以协助准备材料,但“协助填写”“协助检查”“代为递交”和“由出具方真实提交”是不同责任,不能混写。
收费必须拆成服务费与第三方支出
合同应分别列出中介服务费,以及签证费、快递、公证、成绩单等第三方实际支出。押金、机票和住宿还可能属于预付款,应写明收款方、支付状态和退款依据,不能直接记作已经发生的费用。
每笔费用都应标明“可退”“有条件退”或“不退”,并写清触发条件。可退金额还应能够依据已收款金额、可核实的实际支出、约定扣费和退款路径计算。已支付给考试、签证、院校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,应按实际收款方的规则处理;机构不能在没有依据时承诺全额退回,申请人也不能接受未说明依据的“一律不退”。
合同必须落下这些条款
- 服务内容与交付物:写明服务国家、申请阶段、具体工作、交付形式和反馈方式,不用“资源丰富”“全程无忧”等表述代替清单。
- 收费与退费:服务费、第三方费用、预付款分别列项;退费触发条件、计算方式、所需凭证、退款账户和处理路径应明确。
- 账号与邮箱:写明账号注册邮箱、登录权限、验证码接收、资料保存及合同终止后的交接方式。
- 文书与素材著作权:区分申请人提供的真实材料与机构形成的申请文书,约定使用权、复制权、保密、存储和删除责任。
- 拒签与撤课:区分院校决定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操作、机构约定的服务义务,写明通知、补救、提交退信、交接及费用责任。
- 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:明确解除条件、通知方式、资料交接和费用结算;协商、调解、仲裁或诉讼采用何种机制,也应写清具体机构。
投诉数据提示的风险与签约问题
中国消费者协会《2026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》覆盖全部消费行业,并非留学中介专属统计。其中,售后服务问题占26.79%,合同问题占22.94%,位列第二;虚假宣传问题占9.38%,价格问题占5.59%,安全问题占6.29%,其中虚假宣传、价格和安全问题的投诉比重上升。
签约前应让机构书面回答:具体交付物是什么;账号、邮箱和真实材料提交如何安排;每笔费用由谁收取、是否已经支付、退费依据是什么;拒签或撤课后各方承担什么责任;著作权、合同解除和争议处理采用什么方案。回答仍停留在口头说明的,应继续写进合同或附件。
常见问题
问:合同注明“参照官方示范文本”,是否就足够明确?
不够。示范文本提供参照结构,主体信息、服务边界、收费明细和退出条件仍须按本次交易填写。
问:机构统一管理网申账号是否更方便?
便利不能替代权属安排。合同仍应写明注册邮箱、验证码、访问权限及终止服务后的交接方式。
问:“第三方费用一律不退”是否可以接受?
不能只凭这句话判断。应区分尚未支付、已支付第三方和由机构代付的状态,并分别列出退款依据与凭证要求。
问:发生拒签后,已付款项是否必须全部退回?
不能这样概括。机构服务费、已付第三方费用和尚未发生费用需要分别处理,并对应明确条件。
问:报价单、聊天记录和服务附件是否可以不并入合同?
这些内容如果承载费用或服务承诺,就不应被视为次要附件。应确认版本并写明其与合同冲突时如何处理。